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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方案(深交〔2013〕444号)

物流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5/04/22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行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交安〔2013〕193号)精神,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委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
2013年9月5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事客运(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汽车客运站、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等)、危险化学品(包括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港口危险化学品等)等重点运输企业到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到2015年底前达标。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考评的工作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一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我委负责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委内各监管单位分别具体负责道路旅客运输、汽车客运站、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港口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工作。由考评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二、组织领导及各相关机构职责及任务分工
(一)成立“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统一组织、指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负责审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负责审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企业。组成如下:
组 长:黄 敏。
副组长:陈惠港、于宝明、温文华、娄和儒、徐忠平、顾楠洲、时伟。
成 员:袁虎勇、孙远忱、邓寿如、黄生文、赵一平、李永明、高青、文维、黄煌辉、程长斌、董燕泽、宋成君、吴晓明、甘露、蔡展强、李志坚、苏剑、陈剑钊、巫作如、杨党旗、张田生、朱各英、杨东辉、孙辉良、庄仕成、欧阳映、张少远、张陆。
领导小组下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办公室(简称达标办),设在安全处,办公室主任由黄煌辉同志担任,何政军、龚翔、张永平、张旭东、王汉民、曾广路、李水仓、蒋节农、张忠泽、陈建平、何旭燕、王任意、谢俊烈、张伟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相关机构职责及任务分工。
1.达标办
一是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二是负责三级考评机构的审核、管理工作;
三是负责统一印制和颁发三级考评机构资质证书工作;
四是负责审定三级考评机构考评自律公约;
五是对三级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进行公示,并对考核合格且在公示期内没有实名举报的企业颁发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向社会公布;
六是受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申请并安排相应考评机构考评;
七是受理有关考评机构、考评员和考评结果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等(投诉电话:83228000);
八是负责对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开展考评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收集、询问等方式。
达标办采用定期批量集中审核方式开展工作。建管处、公交处、港航处、各交通局、客运管理局、港航货运局、质监站各安排一名在编人员作为达标办工作人员,参与定期集中审核工作。
2.各有关单位
一是负责动员各自行业(领域)的相关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二是参与初审本行业(领域)内三级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负责动员、指导本行业(领域)或属地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三是负责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结果运用到相应资源分配等业务范围内,并将其作为基本要件加以强调;
四是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内的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开展考评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收集、询问等方式。
三、考评对象
(一)考评对象为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和持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项目经理部)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直接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工程建设的企业。具体包括:
1.道路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三级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
2.水路运输企业: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3.港口营运企业:港口客运(含滚装码头)、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
4.城市客运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
5.交通工程建设企业。
(二)考评工作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从事行政管理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集团总公司可不申请达标考评,如主动提出申请达标考评,也可以进行考评;分公司、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单独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四)包含多类经营项目及“一套经营班子多个牌子的企业,考评均实行分类考评,分类定级;对于从事货运、客运经营的运输企业,应分别进行考评;对于公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等客运类站场,按照“一站一考评”的原则;对于从事多个货种运输经营的企业,按照达标标准最高要求进行考评。
(五)获得本行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且符合考评指标中相应等级需要满足的必备条件,可申请直接评定为三级。
四、考评机构及考评员认定及管理
考评机构由符合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的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中产生;考评员由具备相关条件并经省交通运输厅培训考核发证的人员中产生,具体详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交安〔2013〕193号)(附件1)。
五、考评和发证工作流程
(一)初次考评。
1.企业开展自评达标后,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注册帐号,上传相关资料,向委达标办提交正式考评申请,同时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附件2)。
2.委达标办收到企业正式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委达标办应及时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申请。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委达标办将会同行业监管单位,结合企业的申请安排考评机构实施考评。
3.考评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现场核查,包括对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申请材料需以纸质申请表形式向考评机构备案、归档和管理。
4.考评机构在核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考评。考评组在企业从事现场考评活动,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考评组织。考评机构应组织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现场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前,应告知委达标办。
(2)现场考评启动。现场考核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3)实施现场考评。现场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
5.现场考评结束后,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初步考评结果,并就现场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现场考评要求。1个月内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重新组织现场考评。
6.现场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向考评机构提交初步考评报告,考评机构以集中考评形式定期组织对初步考评结论进行评定,形成考评报告,并报委达标办和有关安全监管单位备案。
7.委达标办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达标考评结果,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考评机构颁发企业达标证书。
(二)换证考评。
1.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2.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3.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5.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考评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三)附加考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达标办、各有关安全监管单位应安排考评机构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1)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2)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
(4)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2.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3.通过附加考评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4.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考评机构应及时报告委达标办,由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六、考评收费原则
(一)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二)考评机构应与企业平等协商,根据申请企业的规模、安全生产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评组人员组成、考评行程安排,结合考评天数、考评员数量(级别)等因素合理确定费用,以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考评机构在提交考评报告的同时,将向企业收取的考评费用细目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系统报省厅和委达标办。
七、宣传及培训
(一)委达标办负责指导考评员、考评机构认证和考评政策宣贯。
(二)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动员、推荐企业或协会等符合条件的人员或机构参加考评员或考评机构资质认定。
(三)考评机构需在每月3日前将月度工作报告报委达标办,工作报告包括企业考评达标工作情况、相关工作动态信息和先进做法等,委达标办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定期发布。
八、监督管理
(一)交通运输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将纳入委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对达标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评机构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复核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四)考评机构对企业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的,委达标办将组织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颁发达标证书;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委达标办应立即责令考评机构不予办法达标证书,如已颁发了达标证书,考评机构应立即收回。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考评机构或考评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投诉电话(电话号码:0755-83228000)进行举报。
(六)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考评机构。
(七)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委达标办。
九、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中旬前)。
1.委达标办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工作会议,宣贯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文件、会议精神,积极动员全市全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同时,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关于安全标准化意见后,结合实际,原则上明确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顺利实施。
2.各监管单位要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指导、动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尽早提交申请、成立考评机构,指导、动员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标,全面开展考评创建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11月底前)。
经核准取得资质的考评机构制定考评工作计划,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三)复核审查阶段(12月底前)。
委达标办对考评机构上报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投诉的,颁发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十、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委安委办将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对达标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各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交通运输企业务必于9月3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三)各考评机构及考评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泄密、舞弊、隐瞒问题、谋取不当利益、不服从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将此文转各行业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交安〔2013〕193号)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


 

 

 

 

 

 

 

 

 

 

抄送:市安委办,省交通厅。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秘书处 2013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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