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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2016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物流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05-04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

2016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审验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行政服务窗口、各道路普通货运企业: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改革工作的函》(粤运车函201617号,见附件1)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道路运输车辆2016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6〕3436号,附件2)精神,为加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不含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现将开展2016年度货运车辆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验原则

2016年度货运车辆审验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即来即审原则

行政服务窗口货运车辆实行即来即审,即窗口现场受理申请材料,并按有关要求审验车辆信息,对符合车辆审验标准和要求的,现场完成车辆《道路运输证》刷卡工作。

(二)窗口审验负责制原则

行政服务窗口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审验内容和标准开展货运车辆年度审验工作,切实落实审验负责制。

二、审验范围与时间

(一)审验范围

由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二)审验时间

按车牌尾数确定年审时间,具体为:

尾数是“1-9”数字段的,即确定其月份分别为12……9;尾数为“0”的,确定为10月;尾数为“A-M”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1月;尾数为“N-Z”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2月。

三、审验内容

2016年度货运车辆审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道路运输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合法、有效性。

核查要求:《道路运输证》在营运状态且年审逾期未超过6个月;《机动车行驶证》年审按期开展且在有效期内。

核查方式:由企业(车主)现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窗口核验证件信息,并收复印件。 

(二)车辆违章记录。

核查要求:年审车辆有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的违规违章记录且未缴纳罚款的或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超速、掉线等违规行为被我局纳入安全整改范围且未按规定落实整改要求的,均为不符合审验条件。

核查方式:由省运政管理系统与省交通执法信息系统自动关联校验。行政服务窗口审验车辆时,发现省运政系统提示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存在上述违规违章行为或被系统锁定的,其车辆不予审验。

(三)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核查要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按期开展且在有效期内,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包含二级)。

核查方式:由省运政管理系统自动校验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上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间隔超过1年,由省运政管理系统自动提示,并依法进行处罚后才能办理。

(四)货运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核查要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合格即表示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符合要求。

核查方式:省运政管理系统自动校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五)12吨以上重型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在全国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上查询车辆基础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

核查要求:重型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车辆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部标或北斗)的卫星定位装置。

核查方式:此审验内容通过省运政管理系统与GPS二期监控平台实现数据互联,省运政系统自动校验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货运车辆审验需提交的资料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向审验单位提交货运车辆审验材料包括:

(一)IC卡《道路运输证》原件(已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应同时提交纸质《道路运输证》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审验工作程序(处理时限:即来即审)

(一)审验业务操作流程。

1.企业向行政服务窗口提交需审验的货运车辆有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受理车辆审验申请,并通过省运政系统审验车辆相关信息及现场核验《机动车行驶证》信息

1)对符合车辆审验标准和要求的,现场完成车辆《道路运输证》刷卡审验工作;

2)不符合车辆审验标准和要求的,现场告知企业车辆审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不予车辆《道路运输证》刷卡审验。

(二)注意事项。

1.自2017年1月1日起,大罐水泥槽罐车不予办理车辆审验业务(槽罐车企业名单见附件3)。

2.对《道路运输证》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且超过六个月的货运车辆,不再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审验签注。对符合要求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IC卡读卡更新审验合格记录及有效期信息。对于纸质《道路运输证》副本,应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注明车辆技术等级并加盖“审验专用章”。

4.2010101日起,对我省营运车辆只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新增营运车辆不再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现有营运车辆已配发的纸质《道路运输证》应在车辆年度审验时由各行政服务窗口收回。

对涉及出省经营确需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经营者应向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合同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核发纸质《道路运输证》副本。

5.货运挂车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挂车不再要求进行二级维护备案和综合性能检测,也不需要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挂车的使用期限以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期限为准,年审时应查验挂车行驶证是否合法有效。 

六、完善系统数据

(一)各行政服务窗口在办理货运车辆年审业务时应对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补充完善:

1.发现审验车辆核定报废日期、行驶证登记日期、总质量、车辆识别码(VIN)、发动机号为空的,应予补录。首次投入营运日期为空的,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或者机动车登记日期(实际为同一日期)进行录入。

2.发现业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手机号码)、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等数据不全或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补充调整。(二)各行政服务窗口在办理货运车辆年审业务时,需登录“深圳信用网”及省运政系统核实企业信息,发现业户法人、名称或地址不一致的,请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指引企业尽快办理相关证件信息变更业务。

七、其他事项

(一)在省运政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尚未完成调整前,请有关单位仍按照《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深港货〔2016〕97号)执行。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或现行规定未明确的特殊事项,请各行政服务窗口及时报局货运管理处,并由货运管理处研究决定答复为准。

(三)各行政服务窗口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需收集汇总问题,并及时向局综合处反馈,货运管理处会同综合处及时研究并优化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改革工作的函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道路运输车辆2016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3. 槽罐车企业名单

附件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改革工作的函.rar

《[港航货运局发文]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rar

附件3:槽罐车企业名单.rar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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